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仅对4类货物征收消费税。
第一类:过度消费会对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酒精、
鞭炮、焰火。
第二类: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以及护肤护发品。
第三类: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例如小轿车、摩托车、汽车轮胎。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例如汽油、柴油。
(一)从价征收的消费税
1.征税货物种类及其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随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的规定,烟、酒和酒精、
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11类
货物为消费税应税货物。该表中同时列名了各应税货物适用的税率,其中最高为45%,最低为3%。
2.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我国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进口消费税,计税价格由进口货物(成本加运保费)价格(即关税完税价格)
加关税税额组成。我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法,因此,计税价格组成中包括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二)从量计征的消费税
从量计征的消费应税货物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4种,实行定额征收。黄酒每吨人民币240元,啤酒
每吨人民币220元,汽油每升0.2元,柴油每升0.1元。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单位税额×进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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