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简介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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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定义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

      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

      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

      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

      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信用证是一种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方)的要求和申请,向受益人(出口方)开立的有一定金

      额、在一定期限内凭汇票和出口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付

      款承诺,使受益人有了收款的保障,因此是对受益人有利的支付方式。但是受益人只有在按信用证规定

      提供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才能得到款项.因此信用证是银行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信用证分类

      一、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二、光票信用证:

      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三、可撤销(REVOCABLE)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四、不可撤销(IRREVOCABLE)信用证:

      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

      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

      五、保兑(CONFIRMED)信用证:

      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

      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

      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

      六、即期信用证:

      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七、远期信用证:

      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八、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信用证:

      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

      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信用证”。

      九、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证:

      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况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十、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

      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

      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

      第二受益人,这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

      信用证。

      十一、背对背(BACK-TO-BACK)信用证:

      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

      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 一个

      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口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第一信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

      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第一信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对

      当地或第三供货人另开第二信用证,以卖方(中间商)作为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不管他根据第一信用

      证能否获得付款,都要负责偿还银行根据第二信用证支付的款项。

      十二、对开信用证:

      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为实现双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

      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

      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

      头证的开证行,两证的金额约略相等。

      十三、循环(REVOLVING)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即可多次循环使用之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买

      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进口方为了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即可开立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

      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

      十四、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

      一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括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证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货款,

      如果8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20%由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信

      用证的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信用证部分货款和托收部分货款,要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

      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为光票。